新浪诉凤凰网侵权案最新判决: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著作权保护获支持

2024-12-26 12:52:5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北京天影九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影九洲”)、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著作权与不公平 竞争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中超联赛比赛节目构成准电视作品。新浪再审主张涉案比赛节目构成准电视作品成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判。

此案历时五年。一审法院裁定涉案中超比赛录像受著作权保护。但二审法院裁定涉案比赛不构成电影作品,并改判驳回新浪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体育赛事直播是否构成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法院就活动方案是否符合电影作品的固定要求、是否具有原创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此次重审结果也将对蓬勃发展的体育及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首例体育赛事转播版权案”

本案诉讼可追溯至2015年3月,因中超联赛转播权纠纷,新浪将凤凰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新浪投诉称,2013年8月,发现凤凰网及其运营商天影九洲公司在凤凰网中超联赛频道首页显着位置标注并提供了中超联赛直播视频,而未在凤凰网中超频道首页显着位置标注并提供中超联赛直播视频。授权,侵犯了新浪对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新浪索赔1000万元。

庭审中,法院通知乐视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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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乐视网与天影九洲公司合作转播涉案事件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事件图像的著作权。因此,责令凤凰网、天影九州公司赔偿新浪经济损失50万元。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对事件记录镜头的选择、排列形成新的画面供观赏是一种创造性劳动,这种创造性会因不同的选择和不同的制作而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体现了其创造性。 。也就是说,对事件进行录制而形成的场景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本案一审判决成为我国首例认定体育赛事图像为著作权保护作品。

二审改判,法院认定凤凰网不侵权

随后,凤凰网不服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体育赛事节目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凤凰网认为体育赛事不受版权法保护。任何一场足球比赛的转播都是根据观看比赛的需要记录特定的内容,其独创性不足以成为“作品”。新浪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以类似电影拍摄方式拍摄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作品。

关于涉案公共信号所承载的连续图像是否构成电影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3月二审判决认为,从纪录片作品的原创性三个判断角度,在选择素材中,中超赛事公开信号所携带的连续图片中基本没有原创作品。 CCTV5和北京体育频道直播的两场中超联赛公共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既不符合电影作品的固定要求,也达不到电影作品原创的水平。因此,涉案事件的公共信号所承载的连续图像不构成电影作品。

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两起事件的公共信号所携带的图像构成电影作品,因此不能认定新浪对其享有著作权。因此,被诉行为不构成对新浪版权的侵犯。凤凰网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新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维持一审判决,新浪胜诉。

新浪不服二审判决新浪体育中超足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涉案活动节目是否构成采用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二是如何定性天影九洲公司、乐视公司在上述前提下的涉案行为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新浪体育中超足球,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应当是有无原创性,而不是原创程度。原创性一般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体现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安排。

电影作品的定义应当宽泛,应当根据相关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是否呈现连续的画面、是否达到与电影作品最相似的作品类型的水平来判断。

本案涉及的赛事节目是一档娱乐性和对抗性很强的足球赛事节目。为了满足现场直播和转播的要求,此类活动节目的制作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涉案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经历了拍摄准备、现场拍摄、加工剪辑等程序,包括摄像机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的选择等。对象、拍摄场景的选择、剪辑、布置和离屏。旁白等方面体现了摄像师、导演、导演等创作者的个人选择和安排,具有原创性。它们不是机械录制形成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符合电影作品的原创性要求。

同时,对于是否符合电影作品定义中“以某种媒介拍摄”的要求,法院认为,涉案活动节目在网络上传播,足以表明其已被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定格在相关媒体并复制、传播。

法院认为,涉案活动节目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不属于录像制品。新浪再审主张其构成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成立。

对于天影九洲公司、乐视公司一案涉及的行为新浪体育中超足球,法院指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被诉直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调整范围。广播权的规定,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第1款第17项“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款是对作品著作权人的“掩盖”权利条款。因此,被诉直播侵犯了新浪“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新浪认为,上述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

于是,北京高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虽然一审判决并未如当事人主张的那样确定涉案节目属于哪一类作品,但认定天影九洲公司涉案行为侵犯了新浪对涉案活动节目“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支持了新浪的诉讼主张。上述判决结果正确,维持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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